云南省***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2323民特155号
申请人:***温家砂石料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2323MA6Q3F9Y49。
地址:云南省***凤屯镇河节冲村委会温家后山。
经营者:陈林,男,1973年8月1日生,汉族,云南省***人,住云南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易春明,云南馨雅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申请人:云南**环境建设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748257359B。
法定代表人:胡从云系公司董事长。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关华(系该公司经理),男,1971年11月25日生,彝族,云南省双柏县人,住云南省双柏县,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本院于2021年11月24日立案受理申请人***温家砂石料厂与申请人云南**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纠纷,关于司法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因买卖合同纠纷,于2021年11月24日经***诉前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云南**环境建设有限公司欠***温家砂石料厂砂石料款人民币132624.80元(拾叁万贰仟陆佰贰拾肆元捌角),云南**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30日前付清。逾期付款,承担从2021年3月1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3.85%计算的利息。
经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温家砂石料厂与申请人云南**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24日经***诉前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
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审判员 张 评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普丽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