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鹏达塑业有限公司

湖南省鹏达塑业有限公司住湖南省隆回县桃洪镇城东南工业园与陕西乐华欢乐世界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陕西省西咸新区泾河新城沣泾大道东段1号1幢1单元203室、陕西乐华恒业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陕西省西咸新区泾河新城沣泾大道东段1号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陕04民初218-1号
原告:湖南省鹏达塑业有限公司住湖南省隆回县桃洪镇城东南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邹如球,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卫祥,辽宁东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国凡,辽宁东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陕西乐华欢乐世界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陕西省西咸新区泾河新城沣泾大道东段1号1幢1**203室。
法定代表人:孙祥勇,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陕西乐华恒业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陕西省西咸新区泾河新城沣泾大道东段1号。
法定代表人:谢岳荣,该公司董事长。
上列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党敏,陕西稼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湖南省鹏达塑业有限公司诉陕西乐华欢乐世界文化发展有限公司、陕西乐华恒业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09-05立案。2018年1月2日,本院依申请中止对本案的审理。
湖南省鹏达塑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二被告立即停止对“乐华欢乐世界”注册商标的侵权行为,包括但不限于采取拆除西安“乐华欢乐世界”门牌,在网站,门票、海报、广告等处删除“乐华欢乐世界”字样等措施;2、判令二被告连带赔偿原告损失100万元(暂定)。事实与理由:2015年1月14日,原告湖南省鹏达塑业有限公司注册“乐华欢乐世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服务项目:第41类,教育;培训;安排和组织会议;组织表演(演出);提供在线电子出版物(非下载);游乐园;提供娱乐场所;健身俱乐部(健身和体能训练);玩具出租;动物园服务。2015年7月1日,被告陕西乐华欢乐世界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和被告陕西乐华恒业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投资建立的西安“乐华欢乐世界”正式开园营业,主要经营项目为主题游乐园。二被告在网站、海报、门票、广告等多种宣传手段中采用了“乐华欢乐世界”字样,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商标专用权,使原告遭受了重大损失。另,被告陕西乐华欢乐世界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系被告陕西乐华恒业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办公地址、电话都相同,二者人员、财产高度混同,二被告应承担连带责任。
本院经审查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原告湖南省鹏达塑业有限公司将自己所有的“乐华欢乐世界”(13293708号)商标转让给案外人乐华欢乐世界控股有限公司。原告不再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法人,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湖南省鹏达塑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3800元,本院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彭永刚
审判员  张军海
审判员  韩 瑶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王 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