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陕04民初218号
原告:湖南省鹏达塑业有限公司,住湖南省隆回县桃洪镇城东南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邹如球,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陕西乐华欢乐世界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陕西省西咸新区泾河新城沣泾大道东段1号1幢1单元203室。
法定代表人:孙祥勇,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陕西乐华恒业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陕西省西咸新区泾河新城沣泾大道东段1号。
法定代表人:谢岳荣,该公司董事长。
湖南省鹏达塑业有限公司诉陕西乐华欢乐世界文化发展有限公司、陕西乐华恒业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09-05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陕西乐华恒业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26日向本院申请中止对本案的审理。理由如下:由于被告乐华恒业集团已于2017年4月5日向国家工商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对原告注册的“乐华欢乐世界”商标宣告无效,且该宣告无效申请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已于2017年7月27日受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之规定,特申请中止审理本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被告申请对原告湖南省鹏达塑业有限公司注册的“乐华欢乐世界”的商标宣告无效一案,已经国家工商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受理,该案正在审理过程中,本案商标侵权是否成立取决于该案的审理结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长 彭永刚
审判员 张军海
审判员 韩 瑶
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房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