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湘0581民初2255号
原告:湖南省鹏达塑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为隆回县桃洪镇城东南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邹如球,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一般授权):蔡如平,男,1966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隆回县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胡彬,男,湖南鎏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奔腾东山水厂(原名武冈市法相岩东山水厂),住所地为湖南省武冈市法相岩社区东山村。
负责人:***。
被告:***,男,1952年10月7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武冈市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邓朝智,男,城步县正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75年5月1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武冈市人。
被告:***,男,1965年12月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武冈市人。
被告:黄堃,男,1985年11月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新邵县人。
原告湖南省鹏达塑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武冈市法相岩东山水厂、***、***、***、黄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4日立案。2018年10月24日,原告湖南省鹏达塑业有限公司以案外进行协商调解处理为理由,向本院提出了书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省鹏达塑业有限公司要求撤诉系其自愿,而且合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省鹏达塑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650元,减半收取计825元,由原告湖南省鹏达塑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许修军
人民陪审员 杨琴香
人民陪审员 张才友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四日
法官 助理 龚 瑾
代理书记员 马 腾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