兆晟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商丘瑞龙建材有限公司、兆晟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402民初2100号之二
原告:商丘瑞龙建材有限公司。
住所地:商丘市梁园区陇海路与平原路交叉口东560米路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2MA46YEBU9F。
法定代表人:吴东印,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大江,河南广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兆晟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商丘市梁园区清凉寺大道与文化路交叉口东北角9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008875093XE。
法定代表人:赵晟杰,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康同印,河南澜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晓丽,河南澜清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
被告:***,男,汉族,1968年10月1日出生,住江西省九江市浔阳区。
原告商丘瑞龙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兆晟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5日立案。原告商丘瑞龙建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商丘瑞龙建材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商丘瑞龙建材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审判员 付 磊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 宋雪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