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豫1402执4367号
申请执行人: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八一路北凯旋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008875093XE。
法定代表人:赵晟杰,职务: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2年6月2日出生,住河北省张家口市张北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履行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豫1402执436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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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鲍文杰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马培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