兆晟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兆晟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481民初7221号
原告:***,男,1964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萧县,身份证号码:34222219********。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英,永城市人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兆晟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清凉寺大道与文化西路交叉口东北角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008875093XE。
法定代表人:赵晟杰,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穆森,男,1982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身份证号码:41232619********。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冰,河南华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屈化文,男,1978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身份证号码:41232819********。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运平,河南卓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兆晟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穆森、屈化文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688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靳剑锋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陈 颖
书 记 员 张 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