兆晟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402民初7627号
原告:***,男,1976年11月15日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
被告:***,男,1968年10月1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
被告:兆晟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清凉寺与文化西路交叉口东北角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008875093XE。
法定代表人:赵晟杰,职务:董事长。
原告***诉被告***、兆晟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公开审理,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陈 瑛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 黄佳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