兆晟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等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22)豫1403诉前调书277号
原告:***,男,1989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
被告:**,男,1987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
被告:兆晟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梁园区清凉寺大道与文化西路交叉口东北角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008875093XE。
法定代表人:赵晟杰。
原告***与被告**、兆晟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了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下欠租金80000元及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0年11月11日,原告与二被告签订合同,被告租用原告的钢管、扣件等,2021年2月10日经结算,被告下欠原告80000元租金。原告多次找被告催要,被告一直推脱。
本案审理过程中,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如下协议,请求人民法院确认:
一、被告**于2022年7月10日之前向原告***支付钢膜租赁费80000元;
二、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00元,由被告**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杨 梅
二〇二二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宋信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