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开封城乡一体化示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291民初2941号
申请人:开封市茂阳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0MA47TYEE5A。
住开封市西菜屯新村A区2排30号三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德冠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兆晟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008875093XE。
法定代表人:***。
住所:商丘市。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开封市茂阳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兆晟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开封市茂阳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法院冻结被申请人兆晟建筑集团有限公司银行账户资金311289.13元,或查封被申请人名下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开封市茂阳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兆晟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存款311289.13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上述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申请人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案件申请费2076元,由申请人开封市茂阳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