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苏0925民初5187号
原告:福建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
法定代表人:蔡某某,该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某某,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盐城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建湖县。
原告福建某有限公司诉被告盐城某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9月10日立案受理。原告福建某有限公司于2024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福建某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建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4元,减半收取47元,由原告福建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九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