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苏鲲机电有限公司

唐小勇、温州苏鲲机电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调解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0303执736号
申请执行人:温州苏鲲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蒲州街道文昌路209号A幢205室。
法定代表人:马飞。
被执行人:贵州德尔乐电力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贵惠路137号2单元1层2号(市府社区)。
法定代表人:唐小勇。
被执行人:唐小勇,男,1988年7月7日出生,苗族,住贵州省贵定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申请执行人温州苏鲲机电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唐小勇、贵州德尔乐电力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浙0303民初5624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唐小勇、贵州德尔乐电力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温州苏鲲机电有限公司偿还本金360000元及利息,因其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温州苏鲲机电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2月7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达成的和解需长期履行,故本案可先予终结执行。如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温州苏鲲机电有限公司可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浙0303执73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娄伟伟
审判员林大为
审判员李庆者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林铁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