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熟凯斯特园林设施制造有限公司

常熟凯斯特园林设施制造有限公司与张家港耕耘家庭农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苏0582民初8699号
原告:常熟**特园林设施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辛庄镇张港泾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张家港耕耘家庭农场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大新镇中山村。
原告常熟**特园林设施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家港耕耘家庭农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0日立案。原告常熟**特园林设施制造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常熟**特园林设施制造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常熟**特园林设施制造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408元,减半收取计1704元,由原告常熟**特园林设施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陶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