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熟凯斯特园林设施制造有限公司

常熟**特园林设施制造有限公司与苏州市格德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581民初12632号
原告:常熟**特园林设施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辛庄镇张港泾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MA1MG2YY6R。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苏州市格德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相城区黄桥街道占上村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73983158294。
法定代表人:戎庭臣,执行董事。
原告常熟**特园林设施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市格德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1日立案。原告常熟**特园林设施制造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常熟**特园林设施制造有限公司申请撤诉,属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常熟**特园林设施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常熟**特园林设施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