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熟凯斯特园林设施制造有限公司

常熟凯斯特园林设施制造有限公司与**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581民初12631号
原告:常熟**特园林设施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辛庄镇张港泾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MA1MG2YY6R。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男,1980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江阴市。
原告常熟**特园林设施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1日立案。原告常熟**特园林设施制造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常熟**特园林设施制造有限公司申请撤诉,属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常熟**特园林设施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常熟**特园林设施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