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启创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博科资讯股份有限公司与浙江启创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2民初220号
原告:上海博科资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中江路118弄12号海亮大厦B座6楼。
法定代表人:沈国康,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芦礼祥,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启创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首南街道天童南路578弄50号901-1。
法定代表人:童建炯,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博科资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启创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上海博科资讯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05月27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博科资讯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900元,减半收取2450元,由原告上海博科资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王 慧
人民陪审员  姚亚琴
人民陪审员  王志妃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毛露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