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永善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0625民初1546号
原告:**,男,1980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永善县人,农民,住永善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云南省永善县宏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昭通治胜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625MA6P5CKB8Q,住所地永善县桧溪镇得胜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昭通治胜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成都***硒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40833381613,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橡树林路166号4栋1**905号。
法定代表人:***,成都***硒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昭通治胜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成都***硒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9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刘 旭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姚 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