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赣01民终247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西旅游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省南昌市东湖区福州路183号*旅国际大厦81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000314697605N。
法定代表人:彭承,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伟,*西豫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8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西省南昌市西湖区。
上诉人*西旅游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劳动争议一案,不服*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7)赣0191民初7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11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严重违法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裁定如下:
一、撤销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7)赣0191民初71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西旅游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黄琳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