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旅游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江西旅游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121民初10528号
原告:***,女,1980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开福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宏伟,湖南知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谷召亮,湖南知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旅游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福州路**江旅国际大厦**。
法定代表人:姜和平。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江西旅游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也未向本院提交缓、减、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何姣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六日
法官助理杨懿
书记员杨懿(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