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泰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826民初3250号
原告:江西茂盛环境有限公司,地址:江西省吉安市泰和县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26MA35X9W56A。
法定代表人:肖治浪,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曾涛,项目工程师,特别授权。
被告:临沂茂源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地址: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外环与凤凰大街交汇处北600米路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12MA3CCACX2Y。
法定代表人:郭军霞,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西茂盛环境有限公司与被告临沂茂源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1月3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茂盛环境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1650元,由原告江西茂盛环境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彭小芃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李 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