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泰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826民初3517号之一
申请人:安丘市源通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安丘市新安街道磨埠社区石羊官庄村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4067353417P。
法定代表人:秦建东,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江西茂盛环境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泰和县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26MA35X9W56A。
法定代表人:肖治浪,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于2020年11月23日作出的(2020)赣0826民初3517号民事裁定,查封被申请人江西茂盛环境有限公司的有关财产。因被申请人江西茂盛环境有限公司已经支付了部分货款。为此,申请人安丘市源通环保设备有限公司要求对被申请人江西茂盛环境有限公司已经查封的财产予以解除。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零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西茂盛环境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92000元或价值相应的其他财产查封、冻结。
审判长 胡 卿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彭丽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