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泰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826民初2822号
原告:江西省瑞科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地址: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沙石街上街**。
法定代表人:陈康,经理。
被告:江西茂盛环境有限公司,,地址: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凤山大道**晟源环境集团
法定代表人:肖治浪,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西省瑞科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茂盛环境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西省瑞科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西省瑞科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省瑞科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受理费275元由原告江西省瑞科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彭小芃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李 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