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茂盛环境有限公司

142江苏楚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江西茂盛环境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05民初142号之一
原告:江苏**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5MA1MWLRR3C,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鹅湖镇科技路**。
法定代表人:霍德权,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玲,无锡市锡山区安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西茂盛环境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26MA35X9W56A,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泰和县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肖治浪,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江苏**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诉江西茂盛环境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5日立案。原告江苏**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苏**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5元,保全费1470元,共计3475元,由江苏**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顾 瑜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吴铭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