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泰和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赣0826执115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西茂盛环境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泰和县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26MA35A9W56A。
法定代表人:肖治浪,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江西和信化研纳米材料有限公司,住所江西省吉安市泰和县文田工业园区(泰和大道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26MA35NAF059。
法定代表人:方雨海。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赣0826民初715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在执行过程中,现查明,被执行人江西和信化研纳米材料有限公司名下有汽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江西和信化研纳米材料有限公司名下的赣D0××××(马自达牌)汽车一辆,上述车辆在查封期间不得办理转移过户等手续。
二、被执行人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限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三、查封期限为两年。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陈娟
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 刘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