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乡市园林绿化服务中心

某某、湘乡市园林绿化服务中心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湘0381执1530号 关于申请执行人湘乡市园林绿化服务中心与被执行人***合同纠纷一案,依据生效的湘乡市人民法院(2020)湘0381民初1580号民事判决书确认及申请执行人的申请,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湘乡市园林绿化服务中心设施环境服务费15.5万元,承担案件受理费3000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如下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欠申请执行人环境服务费,考虑到被执行人涉案碧洲美术馆及民俗文化馆是用于公益事业,且在使用期间遭受了两次严重的洪涝灾害、受疫情影响目前自身经营困难的因素,申请执行人湘乡市园林绿化服务中心同意按情势变更原则减免被执行人***环境服务费,由被执行人于本协议签订当日一次性支付湘乡市园林绿化服务中心关于碧洲美术馆及民俗文化馆的环境服务费20000元,其余部分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被执行人存放在碧洲美术馆内的个人物品限于2022年11月30日前搬离,否则申请执行人可自行处置。本案执行费200元已由被执行人***承担。至此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本案按执行完毕结案。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