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乡市园林绿化服务中心

湘乡市园林绿化服务中心、某某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381执688号 申请执行人:湘乡市园林绿化服务中心,住所地:湖南省湘乡市望春门街道下河街76号。 法定代表人:***,主任。 委托代理人:***,女,汉族,1979年1月26日出生,住湖南省湘乡市,原告单位工会主席,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4年7月14日出生,住湖南省湘乡市。 申请执行人湘乡市园林绿化服务中心与被执行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2021)湘0381民初2395号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湘乡市园林绿化服务中心于2022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湘乡市园林绿化服务中心向本院撤销执行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申请是对其权利的自由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陈 军 二〇二二年九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