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乡市园林绿化服务中心

湘乡市园林绿化服务中心、某某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381民初2393号 原告:湘乡市园林绿化服务中心,住所地:湘乡市望春门街道下河街76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法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1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湘乡市。 第三人:***,男,1980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湘乡市。 第三人:**,女,1978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湘乡市。 原告湘乡市园林绿化服务中心与被告**、第三人***、**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3日立案。原告湘乡市园林绿化服务中心于2021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第三人***、**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湘乡市园林绿化服务中心申请撤回对被告**、第三人***、**的起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湘乡市园林绿化服务中心撤回对被告**、第三人***、**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36.39元,由原告湘乡市园林绿化服务中心负担。 审 判 员  潘 莉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张 越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