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381民初2393号
原告:湘乡市园林绿化服务中心,住所地:湘乡市望春门街道下河街76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法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1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湘乡市。
第三人:***,男,1980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湘乡市。
第三人:**,女,1978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湘乡市。
原告湘乡市园林绿化服务中心与被告**、第三人***、**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3日立案。原告湘乡市园林绿化服务中心于2021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第三人***、**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湘乡市园林绿化服务中心申请撤回对被告**、第三人***、**的起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湘乡市园林绿化服务中心撤回对被告**、第三人***、**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36.39元,由原告湘乡市园林绿化服务中心负担。
审 判 员 潘 莉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张 越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