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乡市园林绿化服务中心

湘乡市园林绿化服务中心、某某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381民初2390号 原告:湘乡市园林绿化服务中心,住所:湖南省湘乡市望春门街道下河边街76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单位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法至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汉族,1979年1月26日出生,住湖南省湘乡市,系该单位工会主席,特别授权。 被告:**,男,汉族,1977年12月16日出生,住湖南省湘乡市。 第三人:**,男,汉族,1979年4月10日出生,住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 第三人:***,男,汉族,1972年5月3日出生,住湖南省湘乡市。 原告湘乡市园林绿化服务中心与被告**、第三人**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3日立案。2021年10月11日原告湘乡市园林绿化服务中心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湘乡市园林绿化服务中心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湘乡市园林绿化服务中心撤回对被告**、第三人**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35元,由原告湘乡市园林绿化服务中心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左 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