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行政案件判决书
(2020)京73行初3057号
原告宁波金凤焊割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简称宁波金凤公司)因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第42166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简称被诉决定),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20年3月2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通知第三人成都焊研威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成都焊研威达公司)参加诉讼。本院于2020年7月9日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原告宁波金凤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妍瑜、乔毅,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娴,第三人成都焊研威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兴亮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为“将经过点焊的已组立好的钢管束组件侧立输送至连续焊底座上,对各U型钢或方矩管的对接处再次进行连续焊接,以达到钢管束上所有焊缝的满焊”。原告主张权利要求2中的“侧立”仅指钢管束构件焊缝平行于地面的情形,但本专利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对此并无限定,本院认为,从文义上看,“侧立”应与水平放置对应。因此根据证据1说明书,从一字型钢管束拼装焊接工序输送出来的一字型钢管束构件均为立式放置,即证据1公开了在立式状态进行连续焊的技术特征。且证据2已经公开竖直状态进行点焊、以及先点焊再连续焊的技术特征,为此而设置点焊底座和连续焊底座后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竖向放置且点焊完成的钢管束组件也以侧立输送至连续焊底座上,进而实现所有焊缝的满焊。故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原告主张先对U型钢或方矩管两两进行逐个拼接的点焊组立,连续焊被安排在独立的连续焊底座完成,可以解决由于焊接热量不均匀在钢管束连续焊时造成的叠加变形问题,因此采用侧立输送的方式,但根据本专利说明书第0015段记载,上述步骤目的是实现钢管束的初步组立,进一步提高拼缝的焊接强度。故原告的此项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综上所述,被诉决定结论正确,原告的诉讼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其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宁波金凤焊割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一百元,由原告宁波金凤焊割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各方当事人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一百元,上诉于最高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晓丽
审 判 员 王 坤
人民陪审员 范长丽
法官 助理 张 航
书 记 员 赵梦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