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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1021民初3033号
原告:台州科美卫浴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玉环市楚门镇前排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林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毅辉,浙江靖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焊割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市杭州湾新区兴慈七路337号。
法定代表人:章德均,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台州科美卫浴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焊割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2日立案。原告台州科美卫浴制造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台州科美卫浴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陈华辉
二○二一年七月二十日
代理书记员金丽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