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鑫龙达海洋工程有限公司

青岛旺达水下工程有限公司、青岛鑫龙达海洋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鲁0202执2101-1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旺达水下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四方区重庆南路146号,组织机构代码证号:56118282-8。
法定代表人褚志旺,总经理。
被执行人青岛鑫龙达海洋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汇泉路17号1106户,组织机构代码证号:05727508-0。
法定代表人王厚桂,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青岛旺达水下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鑫龙达海洋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2015)南商初字第80149号民事判决书向法院申请执行。现被执行人已经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履行完毕,共向申请执行人偿还363038.8元,执行费5346元已经交付,本案即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2015)南商初字第8014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德娟
审判员  李志新
审判员  许 毅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江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