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114执140号
申请执行人中建材西南勘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锣锅巷6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201971137E。
法定代表人孙铁钢。
被执行人***泰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科技孵化园七号楼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6675742130。
法定代表人张德斌。
申请执行人中建材西南勘测设计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泰投资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案,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川0114民初622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泰投资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建材西南勘测设计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予以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电话约谈申请执行人,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川0114民初622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予以终结。
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
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执行人如对本裁定有异议,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异议。
审判员 徐 勇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刘荣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