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建材西南勘测设计有限公司

洪雅县环保建设地产有限公司、中建材西南勘测设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民申414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洪雅县环保建设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洪雅县洪川镇青衣路**。

法定代表人:彭文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睿,北京市竞天公诚(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中建材西南勘测设计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锣锅巷**/div>

法定代表人:王建,该公司执行董事。

再审申请人洪雅县环保建设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环保地产)因与被申请人中建材西南勘测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材勘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川14民终383号民事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的规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事实认定问题,即灌注桩的长度如何计算以及案涉工程款的支付问题。一、案涉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结算长度按实际浇筑长度经双方和监理方共同签字认可的收方单计算,根据三方确认的《现场工作量确认单》计算出灌注桩的总长度为3379.58米。故在认可23张《现场工作量确认单》真实性的情况下,不应按环保地产单方提供的数据确认。环保地产称中建材勘测公司超长施工导致纠纷的发生,但不能举证证明。二、根据双方在案涉合同中的约定,中建材勘测公司承建的案涉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并多次提交结算资料,环保地产以其提交的资料不齐为由,提出付款条件尚未成就,但又在诉讼中无法确定中建材勘测公司所需资料。故环保地产的该项请求不成立。关于案涉工程总价款的问题。中建材勘测公司本案主张工程款由五项费用构成。除灌注桩工程价款外,其余四项费用均按环保公司确认的金额主张。因双方通过后期履行合同的行为改变最初关于总价固定的约定,且该四项费用是环保地产先前在会议纪要、签证单和计算表中承诺支付的款项。因此,原判决确定案涉工程总价款和还应支付的价款以及相应利息计算,并无不当。三、对于5%的质保金的支付问题,案涉合同中并无质保金条款,在进度款支付中约定最后的5%工程款的支付时间,故灌注柱工程余款5%是环保地产应支付的最后一笔进度款。双方对5%工程余款的付款时间约定不明,环保地产应与前述工程款一并向中建材勘测公司支付。因此,环保地产的再审申请,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原生效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环保地产提出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洪雅县环保建设地产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胡 钉

审 判 员  阎 涛

审 判 员  古莉玲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屈高洁

书 记 员  文小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