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0103民初18652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天津吉人涂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宁河区桥北街王北村北20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1MA05JCP4XW。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天津市中宏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黑牛城道与内江北路交口中海大厦5楼B区0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3MA0691UEX4。
法定代表人:***。
原告天津吉人涂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中宏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2日作出(2022)津0103民初18652号民事裁定,对天津市中宏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价值900,280元的财产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天津吉人涂料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14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以撤诉形式结案,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天津市中宏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全部保全措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邓天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