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津0103执保331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天津吉人涂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宁河区桥北街王北村北20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1MA05JCP4XW。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天津市中宏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黑牛城道与内江北路交口中海大厦5楼B区0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3MA0691UEX4。
法定代表人:***。
解除保全申请人天津吉人涂料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天津市中宏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津0103民初18652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为保护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天津市中宏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900280元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孙轶群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石博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