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302民特57号
申请人:徐州汇铭博品牌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徐州市泉山区庞庄街道办事处张庄村委员会商办楼211室。
法定代表人:马丽,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加高,江苏它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男,1965年1月23日生,汉族,住徐州市鼓楼区。
本院于2019年8月2日受理申请人徐州汇铭博品牌设计有限公司与**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徐州汇铭博品牌设计有限公司、**返还财产纠纷,于2019年8月2日经人民调解组织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一、**当庭向徐州汇铭博品牌设计有限公司交付新点EP195911软件;
二、徐州汇铭博品牌设计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6日前一次性支付**工资3000元(该款项汇入**名下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内,账号:62×××48);
三、徐州汇铭博品牌设计有限公司与**基于劳动关系产生的纠纷一次性了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徐州汇铭博品牌设计有限公司与**因返还财产纠纷于2019年8月2日经人民调解组织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
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审判员 董方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夏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