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三穗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黔2624民初1024号
原告:贵州联创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三穗县经济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永陵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业务经理。
被告:贵州黔东经济开发区黔东供水有限公司,住所地镇远县青溪镇黔东经济开发区白酒产业园服务中心**。
原告贵州联创管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黔东经济开发区黔东供水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3日立案。原告贵州联创管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贵州联创管业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贵州联创管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47元,由原告贵州联创管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