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稳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深圳市稳健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二审行政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20)粤03行终58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稳健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莲花北村吉莲大厦二层JL1-2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70323279P。
法定代表人陈阳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韦方禄,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谢六生,江西翠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8005号深圳人才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403006955832485。
法定代表人孙福金,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曾胜,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陈扬,广东中全律师事务所律师。法定代表人陈奕威,该厅厅长。
委托代理人林光亮,该厅工作人员。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王贞位,男,白族,1968年2月6日出生,住址湖南省桑植县,
上诉人深圳市稳健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被上诉人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原审第三人王贞位工伤认定及行政复议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8行初660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原审判决查明的事实无误,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九条第(四)项的规定,职工患职业病,应当认定为工伤。本案王贞位经确诊患职业性矽肺叁期。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工伤认定申请表》、《仲裁裁决书》、《职业病诊断证明书》等证据,认定王贞位所患职业病属于工伤,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作出被诉行政复议决定,符合法定程序。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依法应予维持。上诉人关于撤销原审判决、被诉工伤认定决定及行政复议决定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上诉人深圳市稳健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王成明
审判员  杨宝强
审判员  伍建卿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颜慧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