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稳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深圳稳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龙光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光明分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调解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21)粤03民终3339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稳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岗头社区天安云谷产业园二期4栋15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70323279P。
法定代表人:陈阳明。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自衡,广东星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新锋,广东星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龙光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光明分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光明新区光明街道新地中央A-B24L,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DFXA89L。
法定代表人:李广松。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玉晴,系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凯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海旺社区N23卓越时代广场A座海天路15-1号50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SDAQPO2M。
法定代表人:沈沛勇。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蕾,系公司员工。
上诉人深圳稳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稳健公司)、
上诉人龙光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光明分公司(以下简称龙光公司)与被上诉人深圳市凯丰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丰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光明区人民法院(2021)粤0311民初4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的规定,对本案进行独任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请求人民法院确认:
一、龙光公司于本案调解书生效10日内,向稳健公司付清本案款项人民币90万元(大写玖拾万元)。
二、龙光公司于本案调解书生效10日内,向稳健公司付清一审案件受理费1578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由稳健公司、龙光公司各自承担。
三、凯丰公司对龙光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四、如果龙光公司和凯丰公司逾期未付清上述债务,应以90万元为基数,自逾期之日起按每日万分之五向稳健公司支付违约金。稳健公司有权就尚欠的全部债务向法院申请执行,同时根据本案一审判决,就工程款本金333600.11元向执行法院申请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自稳健公司收到龙光公司、凯丰公司上述款项之日起,稳健公司与龙光公司、凯丰公司就本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全部了结。
六、稳健公司、龙光公司、凯丰公司一致同意以本协议的内情提请二审法院出具调解书。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一审案件受理费15785元,由上诉人龙光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光明分公司负担。上诉人龙光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光明分公司应于本案调解书生效10日内向上诉人深圳稳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付清一审案件受理费15785元。
二审案件受理费共计21474元(10800元+10674元),减半收取10737元(5400元+5337元),分别由上诉人深圳稳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5400元,由上诉人龙光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光明分公司负担5337元。上诉人深圳稳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多预交的5400元,上诉人龙光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光明分公司多预交的5337元,本院分别予以退回。
审判员  胡建军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延立
书记员  尹小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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