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稳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深圳市宝安区******商行、深圳稳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304民初42845号之一
原告:深圳市宝安区******商行,住所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新和社区永和路**永和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300L62332556Q。
经营者:钟炳林。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凯丽,湖南旷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碧君,湖南旷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稳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曾用名:深圳市稳健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岗头社区天安云谷产业园****15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70323279P。
法定代表人:陈阳明,董事长。
第三人:深圳市宝金华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新和社区福永建材码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70046630G。
法定代表人:钟荣松。
上列原被告、第三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9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1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宝安区******商行撤回起诉。
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5837.42元、保全费4457.4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如君
二〇二一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  刘思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