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华峰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京华盛金属装饰板材有限公司等 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011266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河南省华峰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滑县新区上海城26号楼2单元南侧。

法定代表人:陈占喜,经理。

被执行人:北京京华盛金属装饰板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永顺镇小圣庙村村委会东500米。

法定代表人:杜平,经理。

河南省华峰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北京京华盛金属装饰板材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京0112民初3924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北京京华盛金属装饰板材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河南省华峰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北京京华盛金属装饰板材有限公司依照生效文书支付租金73333元,本院予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北京京华盛金属装饰板材有限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北京京华盛金属装饰板材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查询。经查,被执行人北京京华盛金属装饰板材有限公司名下有银行存款5712元,本院已经扣划。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北京京华盛金属装饰板材有限公司名下不动产、证券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村委会调查,亦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北京京华盛金属装饰板材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经询问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河南省华峰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在案件终结本次执行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张 涛

年四月十七日

法 官 助 理   马 巨
书  记  员   ***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