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华峰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某某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16民初3588号
原告:***,男,1970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濮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高峰,北京京师(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省华峰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滑县紫竹院小区1号楼3单元南侧。
法定代表人:陈占喜,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希魁,河南金太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会涛,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北京城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太平庄路18号。
法定代表人:陈代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国彬,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孙风军,男,1985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顺义区。
被告:**,男,1976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通州区。
原告***与被告河南省华峰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城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孙风军、**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因本案事实不易查明,但法律适用明确,可以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王银龙独任审理。
审  判  员   王银龙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潘厚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