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0526民初10106号
原告***,男,19687年7月12日生,汉族,住滑县。
被告河南省华峰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滑县新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原告***与被告河南省华峰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30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国付的撤诉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