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农垦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甘肃省农垦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李生俭等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敦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982民初207号
原告:甘肃省农垦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玉门市。
法定代表人:张兴军,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开清。
委托诉讼代理人:运彦,甘肃长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生俭,男,1962年11月7日出生,住甘肃省玉门市。
被告:玉门市汇康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玉门市。
法定代表人:李生俭,该公司经理。
原告甘肃省农垦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李生俭、玉门市汇康物业有限责任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9日立案。2022年6月23日,甘肃省农垦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李生俭、玉门市汇康物业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甘肃省农垦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对李生俭、玉门市汇康物业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甘肃省农垦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李生俭、玉门市汇康物业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784元,减半收取2892元,由甘肃省农垦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胡占荣
人民陪审员  张桂雄
人民陪审员  王海玲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法官 助理  赵 静
书 记 员  刘旭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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