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农垦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甘肃省农垦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崇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823民初330号
原告:***,男,1974年3月28日出生,住甘肃省崇信县,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关永中,男,1953年9月7日出生,住甘肃省崇信县,公民身份号码×××,特别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宁,甘肃璞义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特别代理。
被告:甘肃省农垦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甘肃省酒泉市玉门市新市区铁人路。
法定代表人:张兴军,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甘肃省农垦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第一项目部,住所甘肃省平凉市崇信县国营五举农场。
负责人:***,该项目部经理。
被告:***,男,1969年7月12日出生,住甘肃省平凉市崇信县,公民身份号码×××。
原告***与被告甘肃省农垦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甘肃省农垦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第一项目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9月14日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审判员  张伟宁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袁小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