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农垦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1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瓜州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922民初113号
原告:**,男,汉族,住玉门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某,男,汉族,住玉门市。
被告:**1,男,汉族,住酒泉市,现住新疆莎车县。
被告:**2,男,汉族,住瓜州。
被告:王某,男,汉族,住瓜州。
被告:甘肃省农垦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玉门市新市区铁人路如意湖对面建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9812250802329。
法定代表人:张某,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1、**2、王某、甘肃省农垦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8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2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权的自愿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3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胡 盈
人民陪审员  马永慧
人民陪审员  石金秀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康兴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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