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农垦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甘肃省农垦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1022民初3346号
原告:***,男,汉族,1986年8年18日,甘肃西峰区人。
被告:甘肃省农垦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酒泉市玉门市新市区铁人路。
法定代表人:张兴军。
委托代理人:林巧芬。甘肃环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文喜,男,汉族,1965年9年2日出生,陕西定边县人。
原告***与被告甘肃省农垦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李文喜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称与二被告已在庭外达成和解,且二被告已向原告履行了还款义务,故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张晓峰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郝弘讷
书 记 员 安志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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