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农垦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水泥有限责任公司、甘肃省农垦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玉门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981民初1783号 原告:*******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关市兰新西路九十三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200224640541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省农垦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甘肃省酒泉市玉门市新市区铁人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981225080232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运彦,甘肃长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水泥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甘肃省农垦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5日立案。原告*******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以因**关市疫情封控,无法正常进行案件开庭流程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水泥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599元,由原告*******水泥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徐 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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