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185民初2302号
原告:河南汇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虞城县张集镇人民政府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28MA45D9BM4F。
法定代表人:张宇,任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耿世昌,河南群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77年2月17日出生,住河南省登封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汇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2年4月11日立案。原告河南汇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河南汇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李海霞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耿雅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