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永修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赣0425民初363号
原告:永修县鑫凯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永修县恒丰企业集团。
法定代表人:彭焕义,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绪辉,该公司副总经理。
被告:江西讯翔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梅庄镇梅阳大道69号。
法定代表人:万建站,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永修县鑫凯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讯翔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3日立案。原告永修县鑫凯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原告永修县鑫凯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永修县鑫凯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685元,减半收取2842.5元,由原告永修县鑫凯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